• 刘风华 律师
  • 执业年限:11年
    山东-青岛-市南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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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定价主体问题(以青岛地区为例)

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定价主体问题(以青岛地区为例)
刘风华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1)依照《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燃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已经授权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定价另外,作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即燃气管道铺设、更新,设施设备安装等)收费标准亦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用户作为非居民用户,所使用的燃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该类燃气不存在阶梯价格,燃气经营者无权向用户收取高于政府定价的燃气差价。

3)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其进行举报;另一方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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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4:37:30
2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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