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的财产损失包括: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这些损失可以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其中间接财产损害包括停运损失费和替代性交通费用。停运损失费针对的是营运车辆,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则是针对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处理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索赔时,赔偿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维修费用清单、车辆修理时间证明、营运收入证明等。如果赔偿义务人对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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